本文引用自yotzung135 - 糾正錯誤的法律觀念 ... 你不可不知 ?

 

 

 作者:王麗能律師
 
第一則
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

代簽名也有效。

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


第二則
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

能向個人要。

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

錢。




第三則
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

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訴」結

案;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

論」之罪,民事和解後,院檢方仍需依

法處理刑案。

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


第四則
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

妻不用還。

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


第五則
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

抵押權登記,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

抵押權。

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

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



第六則
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

登記,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

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

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



第七則
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

事案件無關犯罪,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

問題。

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


第八則
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除以書面為之並

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尚須

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,婚姻關係才

消滅。

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

就結束。




第九則
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

有繼承權,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

親生子女都一樣多。

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

承權;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

或只能分少一點。




第十則
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

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因此可

能有利也可能不利

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

處。




第十一則
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

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甚至可交由適當

的第三人監護。

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

護。




第十二則
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

算勝訴。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,官司不

一定會贏到底。

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

就贏了。




第十三則
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

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如果對方不主動

履行,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

行」,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

權。

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

判決後,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



第十四則
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

求離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

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
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

准離婚。




第十五則
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)通

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如擅自

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

反商標法,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

要賠人家錢,絕對划不來。

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

(LOGO)好看又好賣,我可以仿照圖樣

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

加銷售量。




第十六則

正確觀念: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

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至於不

動產的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,因此

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,

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。

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先簽買賣契約

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



第十七則
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

證人,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

弱。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

證。

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


第十八則
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

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
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

打。




第十九則
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

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故應由男女雙方

本人決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
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

約或結婚。




第二十則
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

人都可以干涉。

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

人管不著。




第二十一則
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

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
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

糾紛。




第二十二則
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

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否則如只有一方要

解約時,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

才可片面解約。

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

約。




第二十三則
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

大,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,而

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,

因此要慎重。

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

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



第二十四則
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

一定的規定,除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

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

法院。

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

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



第二十五則
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

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蓋章或簽名當

保證人後,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

務,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,不

是開玩笑的。

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

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



第二十六則
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

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
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


第二十七則
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

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
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


第二十八則
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

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,否則離婚

要件不成立,離婚不生效。

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

人。




第二十九則
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

消滅,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

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。


錯誤觀念: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

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



第三十則
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

意的內容,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

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,不能主張是

契約內容。

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

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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