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引用自yotzung135 - 糾正錯誤的法律觀念 ... 你不可不知 ?
作者:王麗能律師
第一則
正確觀念:「簽名」有效,用「印章」
代簽名也有效。
錯誤觀念:簽名無效,蓋章才有效。
第二則
正確觀念: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,不
能向個人要。
錯誤觀念: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
錢。
第三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只有「告訴乃論」
之罪,如果和解可以「撤回告訴」結
案;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「非告訴乃
論」之罪,民事和解後,院檢方仍需依
法處理刑案。
錯誤觀念: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。
第四則
正確觀念: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,夫債
妻不用還。
錯誤觀念:父債子還、夫債妻還。
第五則
正確觀念: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
抵押權登記,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
抵押權。
錯誤觀念: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,您
就能享有抵押權。
第六則
正確觀念: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,不需
登記,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。
錯誤觀念: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
登記就沒有著作權。
第七則
正確觀念: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,民
事案件無關犯罪,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
問題。
錯誤觀念:民事被告也會坐牢。
第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,除以書面為之並
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,尚須
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,婚姻關係才
消滅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,雙方簽名後婚姻
就結束。
第九則
正確觀念:女兒也好,養子也好,都享
有繼承權,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
親生子女都一樣多。
錯誤觀念:女兒是潑出去的水,沒有繼
承權;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
或只能分少一點。
第十則
正確觀念:繼承遺產不但繼承「權
利」,同時也要繼承「義務」,因此可
能有利也可能不利。
錯誤觀念: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
處。
第十一則
正確觀念:離婚後,子女不一定歸父監
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,甚至可交由適當
的第三人監護。
錯誤觀念:離婚後,子女均歸父親監
護。
第十二則
正確觀念:案件必須等「確定」勝訴才
算勝訴。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,官司不
一定會贏到底。
錯誤觀念: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,官司
就贏了。
第十三則
正確觀念: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
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,如果對方不主動
履行,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「強制執
行」,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
權。
錯誤觀念: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
判決後,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。
第十四則
正確觀念: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
求離婚的案件,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
傷單才能判准離婚。
錯誤觀念: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
准離婚。
第十五則
正確觀念:知名品牌的圖樣(LOGO)通
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,如擅自
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
反商標法,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
要賠人家錢,絕對划不來。
錯誤觀念: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
(LOGO)好看又好賣,我可以仿照圖樣
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
加銷售量。
第十六則
正確觀念: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
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,至於不
動產的所有權是以「登記」為準,因此
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,
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。
錯誤觀念:一地數賣時,先簽買賣契約
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。
第十七則
正確觀念: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
證人,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
弱。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
證。
錯誤觀念:親人不能作證。
第十八則
正確觀念: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,
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。
錯誤觀念:孩子是我的,我高興打就
打。
第十九則
正確觀念: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,
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,故應由男女雙方
本人決定,父母不能作主。
錯誤觀念: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
約或結婚。
第二十則
正確觀念: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,任何
人都可以干涉。
錯誤觀念: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,別
人管不著。
第二十一則
正確觀念:與其請律師見證,不如請律
師撰寫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
糾紛。
第二十二則
正確觀念:契約簽訂生效後,除非「雙
方合意」解除契約,否則如只有一方要
解約時,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
才可片面解約。
錯誤觀念: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
約。
第二十三則
正確觀念:「收養」在法律上的效力很
大,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,而
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,
因此要慎重。
錯誤觀念:為了讓孩子從母姓,可以找
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。
第二十四則
正確觀念: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
一定的規定,除有特別規定外,原則上
以「被告」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
法院。
錯誤觀念: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
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二十五則
正確觀念: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
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,蓋章或簽名當
保證人後,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
務,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,不
是開玩笑的。
錯誤觀念: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
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。
第二十六則
正確觀念: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,並不
一定成立刑事犯罪。
錯誤觀念: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。
第二十七則
正確觀念:只要雙方意思一致,即使只
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。
錯誤觀念:沒有書面,契約就不成立。
第二十八則
正確觀念: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
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,否則離婚
要件不成立,離婚不生效。
錯誤觀念: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
人。
第二十九則
正確觀念: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
消滅,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
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。
錯誤觀念: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
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。
第三十則
正確觀念:所謂契約必須是「雙方」合
意的內容,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
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,不能主張是
契約內容。
錯誤觀念:送貨單上「片面」的附註事
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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