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道內車道開84K 罰3000

 

規定最低時速110K

〔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/台南報導〕張姓男子今年四月間,以時速八十四公里行駛於國道內側車道,執勤員警以速度未達最低時速要求一百一十公里,開罰三千元,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強調自己是因經過收費站減速,但法官勘驗錄影設備認為,張男離開收費站三公里後仍未達最低時速,判決他敗訴,需要支付罰款。

張姓男子今年四月十二日下午,駕車行駛於國道三號北上三三九.二公里的內側車道,國道警察以測速儀發現速度遠低於最低速限,對他做出開罰三千元以及記點一次處分。

張男不滿,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,主張是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於內側車道,並質疑紅單上註記他是以低於最低時速一百一十公里,「持續」行駛於國道內側車道,有執法過當情形。

但交通監理單位指出,張男被查獲地點已經離開收費站將近三公里,且經過收費站後的路旁也設有速限標誌,張男被查獲過程符合作業要求。

法官審理後認為,國道內側超車道訂有速度限制,是為了預防駕駛人惡意佔用內側車道阻礙交通,張男行駛在內側車道,自然應該依照規定維持一定車速,判決員警開單有理,張男還是得繳交罰款並且被記點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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